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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4-09-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单位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其主要职责是:

1、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

3、负责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4、负责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5、对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

6、负责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受理向县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

8、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23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全年共办理各类案件1376件,其中刑事检察案件911件,民事检察案件268件,行政检察案件57件,公益诉讼检察案件46件,其他案件94件,各项检察工作在巩固中深化、在落实中发展。

有力推进平安建设。依法批捕各类刑事犯罪307人,起诉605人。坚决从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起诉故意杀人、强奸等犯罪16人、“黄赌毒”等犯罪51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起诉涉恶集团犯罪8人。从严惩治各类跨境犯罪,起诉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24人。起诉破坏军事设施罪3人,加强军地协作,共同保护军事设施。

协力推进依法治网。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起诉电诈犯罪163人。全力追赃挽损,协同公安机关挽回群众电诈损失63万余元。联动开展校园反诈宣传15次,预防犯罪关护学生。为跨境电诈治理增添检察智慧,撰写的《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论文获第二届“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国际法治论坛三等奖。

合力推进清廉建设。坚持监检衔接,向监委移送线索2条,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9件,起诉监委移送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6人,追缴赃款1530万余元。坚持对执法司法腐败“零容忍”,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1件。到发案单位开展廉政教育2次,制发检察建议3份。

全力推进普法强基。围绕“七降两升”的目标,采取主要领导包片、科级领导包镇(街道)、全体干警包村的方式,37名检察干警下沉各镇(街道)、村(社区)100余次,开展基层干部培训700余人次,法治宣讲50场,宣讲对象覆盖1.8万人次,直接参与基层矛盾化解10起,制作普法宣传微信61条、视频12个。运用听证、公开审查、诉前调解等多种方式释法说理、促进矛盾实质化解23件。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定保障和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实施细则,与县工商联建立服务企业工作机制,15名员额检察官与16家企业“一对一”挂钩,主动送法进企业16次。邀请企业家旁听庭审、公开审查46件次。突出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起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犯罪14人,帮助企业减少“内忧外患”。

做实检察为民实事。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巩固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机制,持续推进首办责任制和领导包案制,妥善办理群众来信来访19件。对争议大、群众关注的案件,组织公开听证6件。与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6件,向27名涉案困难群众发放司法救助金31.7万元。办理嵩明县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维护群众出行安全。办理嵩明县首例高空抛物案,邀请住建部门、部分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人员等100余人旁听庭审,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共同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办理销售假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8件,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做优未成年人综合保护。零容忍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起诉性侵、虐待、暴力伤害等犯罪22人。对涉罪未成年人落实分案起诉、精准帮教等保护性措施,依法附条件不起诉14人,开展心理矫治、重点帮教和特殊预防26人次。以检察履职促进“六大保护”走深走实,针对严重监护失职,发出“督促监护令”46份,心理辅导11人。组织司法社工、教师等150余人开展帮教技能培训。纠正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混关混押8件,开展综合履职14件,其中民事支持起诉6件,行政公益诉讼检察8件。深入学校开展法治宣讲43场,受众师生及家长18300余名。持续发挥县检察院作为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推动实现预未专班实体化运行,未成年人犯罪万人比从2023年初的全省排名第5位下降到年末第33位,同比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数下降16.28%,实现“双下降”“一扭转”、守住“一底线”工作目标。

检察办案助推社会治理。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针对重罪下降、轻罪上升的犯罪新结构,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贯穿办案各个环节,对犯罪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当宽则宽”,不批捕92人,不起诉146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11人,变更强制措施8人。坚持以诉源治理促进社会治理,注重研究个案、类案背后的社会问题,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8份,加强事前沟通会商、事中衔接配合,落实整改率达100%。

刑事检察做强向优。强化侦查监督,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职能作用,聚焦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进一步推动机制实质化、规范化、体系化运行,提升办案质效,监督立案12件,监督撤案15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39件次。追捕追诉16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案件34件。强化审判监督,提出抗诉并改判1件,纠正刑事审判活动违法3件次。检察长列席审委会10次,研究重大复杂案件20件。与公安、法院、司法局会签文件,协同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加强看守所、社区矫正检察,纠正混关混押等违法情形29次,纠正脱管、漏管4人。联合县法院开展职务犯罪案件涉财产执行专项检察,核查案件62件,核查金额1019.8万元。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我单位共设置8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综合业务部、政治部。

我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无下属单位。

(二)决算单位构成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作为二级预算单位纳入沙巴体育2023年度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三)单位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4人。其中:行政编制44人(含行政工勤编制6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2人(含行政工勤人员5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人员0人,非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年末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年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17人(离休0人,退休17人)。

年末其他人员15人。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15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年末学生0人。年末遗属2人。

车辆编制11辆,在编实有车辆11辆。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收入合计1799.9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609.91万元,占总收入的89.44%;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含教育收费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190.08万元,占总收入的10.56%。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减少59.90万元,下降3.22%。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63.16万元,下降3.78%;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与上年持平;事业收入0.00万元,与上年持平;经营收入0.00万元,与上年持平;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他收入增加3.26万元,增长1.74%。主要原因:一是2023年在职在编实有人员比上年减少,人员经费随之减少,故财政拨款收入减少;二是非财政拨款(特定目标类)经费(司法救助金)增加,故其他收入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支出合计1735.7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69.66万元,占总支出的78.91%;项目支出366.10万元,占总支出的21.09%;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减少196.45万元,下降10.17%。其中:基本支出减少101.86万元,下降6.92%;项目支出减少94.59万元,下降20.53%;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与上年持平;经营支出0.00万元,与上年持平;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一是2023年在职在编实有人员比上年减少,人员经费随之减少,故基本支出减少;二是按要求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2022年为项目支出,2023年调整到基本支出,故项目支出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369.66万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211.25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8.43%;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58.41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1.57%,人均公用经费3.77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嵩明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66.10万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万元。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刑事司法救助31.7万元;办案业务经费242.77万元;业务装备经费75.65万元;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15.98万元。项目均按要求开展,项目经费按时兑现及支付,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开展。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09.9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2.75%。与上年相比减少63.16万元,下降3.78%,主要原因是2023年在职在编实有人员比上年减少,人员经费随之减少,故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外交(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1373.6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5.32%。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开展检察业务等相关的差旅费、维修(维护)费、办公、办案费支出,以及用于项目开展其他检察支出。其中行政运行支出979.58万元,检察监督支出326.95万元,其他检察支出67.10万元。

5.教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99.2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16%。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87.65万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11.56万元。

9.卫生健康(类)支出62.6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89%。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支出,其中行政单位医疗36.06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23.68万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2.92万元。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74.4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62%。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7.92万元,决算为27.1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7.3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2.00万元,决算为11.98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44.06%,完成年初预算的99.8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5.59万元,决算为15.21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55.94%,完成年初预算的97.56%;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33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其中: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7.92万元,支出决算为27.1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7.3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2.00万元,决算为11.9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8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5.59万元,决算为15.2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7.56%;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33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严格执行《云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云办发〔2018〕34 号)关于“执法执勤用车购置经费支出不得超过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数”的规定,故公务用车购置费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二是继续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要求,规范车辆使用,故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三是规范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和范围,做到不符合接待标准的一律不予接待,故2023年公务接待费决算数为0.00万元。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0.46万元,下降1.6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数2022年、2023年均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数11.98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数减少0.38万元,下降2.4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数减少0.08万元,下降100.00%。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单位继续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公”经费管理的要求,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规范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严从紧控制“三公”经费,规范车辆使用和公务接待管理,故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比上年减少,2023年公务接待费为0.00万元。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1辆。具体购置车辆原因、情况是执法执勤用车老化,维修成本增加,且存在不安全隐患,根据(云财政法函〔2023〕4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反馈法检系统申请报废和购置执法执勤用车审核意见的函》购置更新执法执勤用车1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1辆。主要用于开展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43.80万元,比上年增加12.93万元,增长9.88%,主要原因是案件办理难度加大、外出公务活动增加,差旅费随之增加,故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增加。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办公用品购置等保障机关日常运行的基本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3年末,嵩明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144.1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98.55万元,固定资产795.55万元(净值),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0.00万元,无形资产12.32万元(净值),其他资产237.68万元(净值)(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245.38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减少6.93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1辆,账面原值8.08万元;报废报损资产38项,账面原值44.13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8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3年度,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58.3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7.5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10.72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单位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本文中公开的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相关数据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相关经费,不含非财政拨款部分。

(四)本文所称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或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和单位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等。

四、项目支出:是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检察支出: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而必须的经费支出。

六、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七、转移支付:是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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