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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4-09-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单位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对晋宁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接受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对辖区内以及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掌握全区的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同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区看守所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二)2023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2023年,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区检察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主线,紧紧围绕全区发展大局,依法能动履职,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实现新突破。

有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依法批准逮捕22件36人,提起公诉21件31人。依法严惩跨境犯罪,办理偷越国(边)境参与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跨境犯罪案件44件139人,已提起公诉16件52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办理涉恶案件1件36人。办理的矣某某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入选省检察院“打击非法采矿及矿山修复治理”典型案例和“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

合力守护晋宁青山绿水。以协作聚合力,深化落实“河(湖)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等工作机制,开展联合巡查6次,发现案件线索8条,立案4件,督促整改了一批污染河沟、毁坏林木问题及隐患。以打击促保护,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34件58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55件,以“零容忍”态度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亮剑”。

倾力助推基层社会治理。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批捕80人,不起诉206人,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928人,适用率90.18%,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深化溯源治理,围绕自然人死亡后不按规定及时注销户口、酒驾醉驾案件高发等突出问题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5份,采纳率100%,助力相关部门更好依法履职。发挥检察建议“抓前端、治未病”作用,统筹推进最高检七号、八号检察建议深入落实,联合职能部门对快递网点、窨井盖和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开展专项检查9次,督促整改安全隐患6项。建立“检察+消防”工作机制,联合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活动板房火灾隐患专项检查,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真心真意守护民生权益。从严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依法批准逮捕64人,提起公诉153人,协同其他政法部门全流程各环节开展追赃挽损,为受害群众追回血汗钱50万余元。在全市率先推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协同区司法局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31名犯罪嫌疑人指定律师辩护,最大限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将心比心回应群众诉求。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妥善处理信访案件61件,所有实名信访均在7日内告知“已收到、谁在办”,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办理结果100%答复。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专项治理和重复信访“三年清仓”行动,院领导包案化解重点案件6件。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通过“检察长约访+公开听证”,促成1件省级领导包案信访矛盾化解。

用心用情救助困难群众。对因案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做到应救尽救,向27户困难家庭发放司法救助金41万元。对符合条件人员主动开展救助,同时综合运用释法说理、心理抚慰、案后回访等综合手段,帮助被害人及其家属尽快过上正常生活。推动建立“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多元救助机制,为1名受害妇女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同时,协同民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落实了低保、购买了医疗保险,全方位为被救助人解决实际困难。

尽心尽力呵护未成年人成长。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依法提起公诉7人。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但不纵容,对涉嫌轻微犯罪、有悔罪表现的,相对不起诉3人、附条件不起诉12人,对犯罪较严重的提起公诉6人。针对1件监护侵害案件支持撤销监护资格;针对监护失职,制发家庭教育令、督促监护令50份,引导问题家长“依法带娃”。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联合区公安分局开展教职员工入职查询600余人次,联合辖区派出所对90余名旅店业从业人员宣讲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法治副校长制度,18名干警担任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43场次,受教育人数1万余人,发放宣传资料4500余份。

刑事检察稳中有进。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471人,提起公诉815人。提前介入监委调查职务犯罪24件,受理监委移送审查职务犯罪23件27人,已提起公诉12件15人。强化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提前介入31件次,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件、撤案5件,纠正漏捕漏诉41人,纠正违法情形77件次。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2件,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6次。强化刑事执行监督,配合完成监狱检察监督职能上划,针对区看守所监管活动、社区矫正、财产刑执行等提出书面监督意见168份,监督社矫缓刑收监执行5人,维护好“高墙”内外的公平正义。

民事检察稳中提质。坚持监督纠错与维护裁判权威并重,办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8件,对法院正确裁判依法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坚持问题导向,办理民事审判违法监督案件101件,有效促进审判程序公正。强化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办理监督案件78件,助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当好务工人员“护薪人”,受理支持起诉案件58件,帮助追回劳动报酬70万余元。

行政检察稳中增效。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受理监督案件70件,发出检察建议40件,助力更高水平法治政府建设。深入开展非诉执行专项监督,受理监督案件21件,发出检察建议21件,全部被法院采纳,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综合运用主持调解、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方式有效化解行政争议4件。办理的李某、雷某诉行政机关撤销错误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入选最高检百件优秀检察监督案件。某印刷包装公司、某物业服务公司和养鸡户郭某某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我们积极与区行政复议办公室对接,依法促使双方达成行政和解,当事人心悦诚服主动缴纳罚款,实现案结事了政和。在全市首家推进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落实,办案50件,李某某、喻某某、蒋某某等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被不起诉,我们综合研判后向公安机关制发行政处罚《检察意见书》,公安机关分别对被不起诉人处以相应数额行政罚款,有效避免不诉了之、不刑不罚情况,对轻罪不起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起到了警示作用。

公益诉讼检察稳中创新。当好国家和公共利益代表,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0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2件,30件获整改回复,更多问题诉前即获解决,督促追回国有资金70万余元。对2件逾期未整改案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通过刚性监督促依法行政。积极探索公益受损修复方式,办理全市首例“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支持区林草局作为公益代表与非法占用土地人员就受损公益修复进行磋商,达成由损害人自行修复受损林地20.163亩、补种林木1273棵、承担司法鉴定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2万元协议。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0件,把办案过程变成生动法治课。杨某某等5人长期非法捕捞滇池鱼虾出售获利,张某明知仍非法收赃近200次,涉案金额4.26万余元。法检“两长”同堂办理该案,市区两级职能部门、志愿者和活鱼经销商代表等100余人旁听庭审,法院当庭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杨某某、张某等6名被告当庭赔偿了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用6.39万余元,让“捕-收”违法者均承担刑事责任也为受损公益“买单”,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我单位共设置8个内设机构,包括: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派驻晋城检察室、政治处、办公室。

我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无下属单位。

(二)决算单位构成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作为二级预算单位纳入沙巴体育2023年度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三)单位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9人。其中:行政编制39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6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人员0人,非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年末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年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21人(离休0人,退休21人)。

年末其他人员38人。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20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年末学生0人。年末遗属0人。

车辆编制10辆,在编实有车辆10辆。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收入合计1786.1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593.14万元,占总收入的89.20%;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含教育收费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192.97万元,占总收入的10.80%。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增加14.49万元,增长0.82%。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12.83万元,增长0.81%;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与上年持平;事业收入0.00万元,与上年持平;经营收入0.00万元,与上年持平;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他收入增加1.66万元,增长0.87%。主要原因:一是2023年度省级财政拨款基本支出较上年度有所增长,为工资福利正常增资范围;二是区级财政拨款有所增长,为人员经费正常增幅。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支出合计1795.6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45.83万元,占总支出的74.95%;项目支出449.78万元,占总支出的25.05%;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增加11.50万元,增长0.64%。其中:基本支出增加66.55万元,增长5.20%;项目支出减少55.05万元,下降10.90%;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与上年持平;经营支出0.00万元,与上年持平;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一是由于人员更迭及调资,工资福利费支出有所增加,故基本支出增长;二是2023年度聘任制书记员经费由基本支出调整为项目支出,故本年度基本支出增加,项目支出减少。本年支出主要为保工资、保运转等刚性支出为主,故本年度支出较上年度增幅较小。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345.83万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214.54万元,占基本支出的90.24%;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31.29万元,占基本支出的9.76%,人均公用经费支出3.65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449.78万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万元。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一是检察监督支出263.88万元,占项目支出的58.67%,主要用于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支出、司法业务支出、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支出;二是其他检察支出159.90万元,占项目支出的35.55%,主要用于检察系统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支出;三是国家司法救助支出26.00万元,占项目支出的5.78%,全部为司法救助金支出。项目均按要求开展,项目经费按时兑现及支付,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开展。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593.14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8.72%。与上年相比增加12.83万元,增长0.81%,主要原因:一是本年度加大司法救助金经费支出;二是增加退休人员职业年金记实费用;三是因人员增加,社会保障经费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支出增加等。故本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较上年有所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外交(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1364.5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5.65%。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支出804.40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02.9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0.09万元,资本性支出37.08万元。

5.教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95.7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01%。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79.90万元,职业年金缴费15.89万元。

9.卫生健康(类)支出66.9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20%。主要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37.33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26.81万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2.77万元。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65.8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14%。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缴费支出65.88万元。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42.56万元,决算为29.8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0.1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2.00万元,决算为11.98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40.15%,完成年初预算的99.8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5.56万元,决算为17.74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59.45%,完成年初预算的69.41%;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5.00万元,决算为0.12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40%,完成年初预算的2.40%,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0.12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其中: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42.56万元,支出决算为29.8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0.1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2.00万元,决算为11.9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8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5.56万元,决算为17.7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9.41%;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5.00万元,决算为0.1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40%。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单位严格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的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无公函、文件和通知等材料坚决不予安排公务接待;二是加强了车辆管理制度,车辆维修严格落实单位内控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出行,故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数少于年初预算数。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1.70万元,下降5.3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2022年、2023年均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2022年、2023年均为11.98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0.99万元,下降5.2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71万元,下降85.54%。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无公函、文件和通知等材料坚决不予安排公务接待,本年公务活动较上年度减少,故公务接待费较上年降幅较大;二是车辆更新换代,新车维修费低,故公务用车运维费较上年有所下降。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1辆。具体购置车辆原因、情况:因本院车辆老化,已不能满足日常办案工作需求,故向上级部门报批,本院根据下达批复(云财政法函〔2023〕4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反馈法检系统申请报废和购置执法执勤用车审核意见的函》),进行旧车报废及新车购置。2023年我单位共购置执法执勤用车1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0辆。主要用于检察业务相关工作范围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2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3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于检察业务相关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31.29万元,比上年增加2.55万元,增长1.98%,主要原因是随着科技发展,办公设备老化,单位需投入经费用于设备更新和维护,故本年度机关运行经费较上年有所增长。单位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 邮电费、水电费、公务用车运维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委托业务费、劳务费、其他交通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3年末,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3126.9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41.48万元,固定资产3084.76万元(净值),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0.00万元,无形资产0.00万元(净值),其他资产0.72万元(净值)(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148.9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107.73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2辆,账面原值20.21万元;报废报损资产20项,账面原值9.96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3年度,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36.3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2.0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89.4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24.91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14.31万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单位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本文中公开的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相关数据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相关经费,不含非财政拨款部分。

(四)本文所称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或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指人民检察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一)行政运行(项):反映人民检察院的基本支出。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人民检察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三)机关服务(项):反映人民检察院提供后勤服务的机关服务中心支出。

(四)“两房”建设(项):反映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五)检察监督(项):反映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支出,包括侦查监督、公诉、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

(六)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七)其他检察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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