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单位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于1978年11月恢复重建,主要职责包括:接受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沙巴体育的领导,对安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安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安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对安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提出修改建议。与公安、法院、司法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及时、有效地打击各类刑事犯罪,负责应由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负责应由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对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负责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开展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受理向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为维护社会、政治的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安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始终坚持打击刑事犯罪与保护公民权利、惩治职务犯罪与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司法公正与维护司法权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23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2023年,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为安宁市全面推进云南县域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年共办理各类案件2761件,整体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1.围绕“高质量发展”,以更融入的能动履职护航中心大局
一是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上有力有效。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审查逮捕、起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335件2090人。围绕重点行业领域制发检察建议44件,持续加大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犯罪的惩治力度,起诉故意伤害、抢劫、盗窃、“黄赌毒”等犯罪396人。加强与市纪委市监委衔接配合,协同推进反腐败斗争,起诉职务犯罪17人。
二是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上谋深谋实。开展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推行“一站式快速受理”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机制,核查清理涉民企刑事诉讼“挂案”1件,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27人。成立昆明市首家“检侨驿站”,依法保障侨胞和侨资侨属企业合法权益。
三是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上高质高效。努力发挥检察机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推动作用,全面落实“河湖长(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适时介入环境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验、调查取证30余次,起诉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32人。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督促恢复被破坏耕地、林地40余亩,追偿环境损害赔偿金、治理修复费180余万元,2个案例分别入选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2.围绕“高水平供给”,以更优质的法治服务推动社会治理
一是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起诉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349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办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3件,办理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7件。积极参与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帮助133名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178万元,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重点围绕刑事案件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33件次,发放救助金31.8万元。
二是着力提升社会治理水平。认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104件信访件均做到7日内程序性告知,3个月内办理情况答复;首次信访案件100%由院领导包案化解,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化解率达90%以上。对争议较大、群众关注的案件,组织检察听证38次,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13件。
三是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积极推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出台《安宁市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实施办法》,全市未成年人犯罪数和未成年人被犯罪侵害数同比下降。持续抓好“一号检察建议”和入职查询、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等制度落实,践行“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制发督促监护令19份。坚持惩戒与帮教并重,开展帮教136人次,办理的1个重罪未成年人回归案例入选中央电视台法治节目《守护明天》。
3.围绕“高质效办案”,以更全面的法律监督守护公平正义
一是刑事检察提质增效。全面落实认罪认罚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全年开展认罪认罚1098人,适用率91.5%。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运行,开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55次。对办案中发现的执法司法不规范问题提出纠正意见79件,助推执法司法规范高效。深化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建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件6人,对不起诉案件建议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42人。构建社区矫正日常监督和巡回检察融合监督模式,对司法所全覆盖开展专项检查。
二是民事检察精准推进。受理审查各类民事监督案件338件,办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8件,提请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改判5件。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监督和民事审判违法监督,发出检察建议58件,采纳率100%。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5件,支持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办理各类支持起诉案件176件。
三是行政检察更为有力。办理各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83件,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31件,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13件。聚焦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社会治安等领域,办理案件33件。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办理案件28件。探索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工作,与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搭建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相关机制经验被最高检认可并在沙巴体育推广。
四是公益诉讼检察持续拓展。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以磋商、听证、圆桌会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01件。依托“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12名“益心为公”志愿者提供线索35条,成案率100%,参与现场调查、检察听证10余次,合力打造多方参与、共治共享的公益司法保护模式。
五是数字检察成效显著。认真落实最高检数字检察战略部署,以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释放社会治理效能,积极研发应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刑罚执行完毕‘脱漏管’”“地下水资源保护”两个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采集信息数据6万余条,筛查监督线索158条,成案20件,制发检察建议6件,发出提示函14份。1个大数据监督模型在沙巴体育竞赛中荣获三等奖,实现该领域云南省检察机关参赛获奖“零突破”。
4.围绕“全过程民主”,以更主动的政治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调研检察工作、参与活动120人次。认真办理人大建议2件,政协提案3件,办结率为100%,其中承办的1个提案被评为年度优秀提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听证、监督检察办案73件次。深化检律良性互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自觉以公开促公正,告知案件程序性信息416条。运用检察新媒体矩阵,发布信息231篇、原创视频37个,持续讲好检察故事,传递检察“好声音”。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我单位共设置8个内设机构,包括: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综合业务部、政治部、办公室。设1个派出机构,为派驻温泉检察室。
我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无下属单位。
(二)决算单位构成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作为二级预算单位纳入沙巴体育2023年度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三)单位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末实有人员编制59人。其中:行政编制59人(含行政工勤编制9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56人(含行政工勤人员8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人员0人,非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年末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年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36人(离休0人,退休36人)。
年末其他人员78人。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27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年末学生0人。年末遗属2人。
车辆编制18辆,在编实有车辆18辆。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安宁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收入合计2845.7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278.16万元,占总收入的80.05%;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含教育收费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567.59万元,占总收入的19.95%。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减少299.57万元,下降9.52%。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271.59万元,下降10.65%;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与上年持平;事业收入0.00万元,与上年持平;经营收入0.00万元,与上年持平;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他收入减少27.98万元,下降4.70%。主要原因:一是我单位在职在编实有人数较2022年减少4人,相关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收入减少;二是地方财政资金减少对住房公积金缺口及相关奖金的保障。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支出合计2863.9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78.16万元,占总支出的65.58%;项目支出985.77万元,占总支出的34.42%;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减少344.49万元,下降10.74%。其中:基本支出增加51.52万元,增长2.82%;项目支出减少396.01万元,下降28.66%;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与上年持平;经营支出0.00万元,与上年持平;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一是2023年开展项目较2022年减少,因此项目支出减少;二是我单位聘用制人员经费2023年由项目支出调整为基本支出,因此基本支出增加,项目支出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878.16万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665.75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8.69%;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212.41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1.31%,人均公用经费支出为3.79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985.77万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万元。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一是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支出386.44万元,占项目支出39.2%,主要用于开展检察业务及相关装备购置;二是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支出13.55万元,占项目支出1.37%,主要用于办案区综合后勤服务;三是非同级财政保障(特定目标类)经费支出585.78万元,占项目支出59.42%,主要用于聘用制人员、退休人员经费支出。项目均按要求开展,按时支付及兑现,促使检察院各项业务顺利开展。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278.1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79.55%。与上年相比减少271.59万元,下降10.65%,主要原因是我单位在职在编实有人数较2022年减少4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外交(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1881.5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2.59%。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案件侦查等相关的差旅费、办案费、办公费支出,以及用于项目开展的其他检察支出,具体为行政运行1319.52万元、检察监督536.99万元 、其他公共安全支出25.01万元。
5.教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95.1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57%。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及在职转退休人员、调出人员、辞职人员的职业年金缴费支出。具体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16.72 万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78.46 万元。
9.卫生健康(类)支出101.6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46%。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医疗保险类的各项医保支出及退休人员的部分医保支出。具体为行政单位医疗55.40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45.77万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0.46万元。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99.8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38%。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46.50万元,决算为44.9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6.7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2.00万元,决算为12.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26.68%,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32.00万元,决算为31.9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70.92%,完成年初预算的99.69%;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50万元,决算为1.08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2.40%,完成年初预算的43.20%,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1.08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其中: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46.50万元,支出决算为44.9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6.7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2.00万元,决算为12.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32.00万元,决算为31.9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69%;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50万元,决算为1.0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3.20%。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严格执行车辆运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车辆的申请、使用及归还制度,故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二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范围及规模,故公务接待费决算数小于预算数。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增加10.61万元,增长30.8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2022年、2023年均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增加 12.00万元,增长10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2.15万元,下降6.3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0.76万元,增长237.50%。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反馈法检系统申请报废和购置执法执勤用车审核意见的函》(云财政法函〔2023〕4号)文件,2023年采购1辆执法执勤车辆,因此2023年度公务用车购置费增加;二是疫情后,调研、交流学习增加,故接待批次增加8个,接待人次增加105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1辆。具体购置车辆原因、情况是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反馈法检系统申请报废和购置执法执勤用车审核意见的函》(云财政法函〔2023〕4号)文件,2023年采购1辆12.00万元的执法执勤车辆,因此2023年度公务用车购置费增加。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8辆。主要用于检察执法办案、执行公务、提讯嫌疑人、押送文书等办案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35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检察办案、执行公务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12.41万元,比上年增加10.27万元,增长5.08%,主要原因:一是因工资收入每年正常晋级升档,工会费、福利费按照工资收入的0.5%提取,2023年工会费、福利费财政拨款较2022年增加,对干警的保障支出也相应增加;二是我单位2023年机关后勤服务全部由第三方承接,物业管理费较2022年增加;三是按照文件要求,2023年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较2022年增加。单位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用品购置、物管费等保障机关日常运行的基本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3年末,安宁市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254.69万元,其中,流动资产411.33万元,固定资产750.73万元(净值),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0.00万元,无形资产1.85万元(净值),其他资产90.78万元(净值)(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111.5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20.61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0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529项,账面原值195.5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3年度,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56.0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0.1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45.6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80.36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单位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本文中公开的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相关数据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相关经费,不含非财政拨款部分。
(四)本文所称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或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和单位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四、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五、结余结转: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六、预算绩效管理: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七、转移支付: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
八、办案(业务)经费:指人民检察院为履行特定职责发生的办案(业务)相关支出,包括: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九、业务装备经费:指人民检察院各类业务装备的购置经费和安装调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