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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预算公开
时间:2024-02-18  作者:  新闻来源: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财务装备部  【字号: | |

附件1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九、其他公开信息

第二部分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按功能科目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七、部门基本支出预算表

八、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九、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三、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十四、省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五、新增资产配置表

十六、上级补助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七、部门项目中期规划预算表

附件2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其主要职责是:

(1)接受上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

(3)负责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

(4)负责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

(5)对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

(6)负责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

(7)受理向县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 。

(8)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我部门共设置8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综合业务部、政治部。

所属单位0个。

(三)重点工作概述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年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紧跟省委、市委、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各项决策部署,紧紧扭住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这个中心任务,聚焦强化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突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工作主线,抓实过硬检察队伍建设,以实干担当和实绩实效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助推更高水平平安嵩明、法治嵩明建设。

一是筑牢政治忠诚的思想根基。持之以恒学思践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不断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固本培元。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进一步擦亮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这一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的鲜明政治底色。

二是提供质优效高的检察服务。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县委中心任务、工作大局中谋划、推动、实施,找准找实检察履职的切入点、着力点。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以检察履职更好服务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规范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制度,当宽则宽、该严则严。依法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坚决依法惩治严重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着力打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是扛起司法为民的检察担当。紧紧围绕关乎百姓生计、群众利益的热点问题开展工作,不断探索便民、利民、助民的检察工作新机制。持续更新司法为民检察理念,抓实办好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信访积案实质性化解、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支持起诉、司法救助、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各项检察为民实事。依法从严惩治危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常态化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群众纾困排忧解难,切实提升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获得感满意度。

四是开展精准务实的法律监督。自觉坚持宪法确定的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不动摇,始终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推动刑事检察做优做强、行稳致远,民事检察提升能力水平、实现有效监督,行政检察强化履职办案、实现有力监督,公益诉讼检察更加规范精准,切实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

五是锻造素能过硬的检察铁军。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和最高检《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坚持把检察队伍建设放在检察工作全局中谋划推进,一体加强党的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专业能力建设、职业保障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持续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努力以检察队伍建设新成效奋力推动检察事业开创新局面,以检察工作新成效助力嵩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部门编制2024年部门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额供给单位1个;差额供给单位0个;定额补助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单位0个;事业单位0个。截止2023年12月统计,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44人,其中:行政编制38人,工勤人员编制6人,事业编制0人。在职实有42人,其中:财政全额保障42人,财政差额补助0人,财政专户资金、单位资金保障0人。

离退休人员17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7人。

车辆编制11辆,实有车辆11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24年部门财务总收入15,008,764.15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2,166,764.15元,政府性基金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00元,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0.00元,事业收入0.00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00元,上级补助收入0.00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元,其他收入2,842,000.00元。

与上年对比减少1,929,192.79元,减幅11.38%。主要原因分析是其他收入中非同级财政保障(特定目标类)经费减少。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4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12,166,764.15元,其中:本年收入12,150,098.15元,上年结转收入16,666.00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2,150,098.15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00元。

与上年对比减少87,876.79元,减幅0.71%,主要原因分析是人员减少导致人员经费减少。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24年部门预算总支出15,008,764.15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12,166,764.15元,其中:基本支出11,550,098.15元,与上年对比减少87,876.79元,减幅0.75%,主要原因分析是人员减少导致人员经费减少;项目支出616,666.00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6,666.00元,增幅27.77%。主要原因分析是上年度等保测评项目资金结转导致。

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检察-行政运行8,299,264.32元,主要用于嵩明人民检察院人员工资及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检察-检察监督916,666.00元,主要用于聘任制书记员工资及社会保障缴费支出;工作网等保测评项目资金支付。

公共安全支出-检察-其他检察支出600,000.00元,主要用于办案业务经费、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891,773.28元,主要用于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991.27元,主要用于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工勤人员失业保险缴费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440,313.06元,主要用于嵩明县人民检察院行政单位医疗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265,054.74元,主要用于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29,833.92元,主要用于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706,867.56元,主要用于嵩明县人民检察院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出。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一)与中央配套事项

无。

(二)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无。

(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事项

无。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1个,采购预算总额206,500.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06,500.00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元。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156,900.00元,较上年减少122,323.49元,下降43.81%,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0.00元,较上年减少0.00元,下降0.00%,共计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因公出国(境)0人次。

无增减变化。

(二)公务接待费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1,000.00元,较上年减少2,300.00元,下降69.70%,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为15次,共计接待30人次。

增减变化原因:我部门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接待范围及规模,严控公务接待批次,公务接待费逐年递减。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155,900.00元,较上年减少120,023.49元,下降43.50%。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00元,较上年减少120,000.00元,下降10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5,900.00元,较上年减少23.49元,下降0.02%。共计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1辆。

增减变化原因:近年来,我部门严格执行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办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范围及规模,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维护费逐年递减。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一是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根据“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按照财政厅统一要求,在编制省本级单位部门预算时,我部门严格按要求编制部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同上报、同审核、同批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均按要求编报了绩效目标,预算项目编报绩效目标的比例达到100%,绩效目标按程序报省人代会审议,并在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开。

二是稳步推进绩效运行跟踪监控。2023年度我部门从预算批复项目中抽取了2个项目开展绩效跟踪评价,动态掌握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进度和实施进度,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监控情况表,确保了项目有序执行,提高了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一)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履行好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主导责任。深化刑事执行检察,共同维护监管安全。全面加强民事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完善一体化办案机制,强化精准监督、类案监督。全面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高标准严要求规范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推动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作用。做好后勤部服务保障,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服务受益人员满意度大于等于90%。

(二)非同级财政保障(特定目标类)经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项目的实施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根据《“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明确的总体思路和目标要求,围绕嵩明高质量发展,立足职能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精准把握司法力度和温度,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审查逮捕案件在办案期限内100%办结;做好检察环节信访维稳工作,对群众来访100%接待、来信100%阅处;严格执行受理信访7天内程序性告知,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3个月内答复规定;刑事申诉案件全部在时限内办结作出正确决定;对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不少于10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助力更高水平的平安嵩明建设。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公经费:“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519,318.77元,与上年对比增加46,376.35元。主要原因分析是人员工资增加,工会经费和福利费增加,导致机关运行经费比上年增加。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嵩明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6,676,714.14元,其中,流动资产985,466.97元,固定资产15,509,887.17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0元,无形资产181,360元,其他资产0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145,783.27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416,215.6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1辆,账面原值80,800.00元;报废报损资产38项,账面原值441,295.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800.00元;资产使用收入0元,其中出租资产0平方米,资产出租收入0元。鉴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精准数据,需在完成2023年决算编制后才能汇总,此处公开为2023 年 12 月(2024 年 1 月上报)资产月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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